兒少隱私保護擴及 17 歲 美眾院通過《兒少網路與數位安全法》
2026/07/01
在數位風險日益逼近青少年的當下,美國國會採取了行動。眾議院通過了《兒少網路與數位安全法》(Kids Internet and Digital Safety Act),核心內容是更新現行的《兒童線上隱私保護法》(COPPA),把兒少線上隱私的保護範圍,從原本的 13 歲以下,大幅擴大至 17 歲以下的青少年。這項立法,回應了社會對青少年數位安全日益升高的關切;但同時,也有批評者指出,法案漏掉了一項至關重要的執法措施,恐削弱其實際效力。
這項立法的背景,是數位環境對青少年構成的風險與日俱增。現行的 COPPA 制定於網路發展的早期,其保護對象僅限於 13 歲以下的兒童。然而,時至今日,13 至 17 歲的青少年,同樣深陷於社群媒體、線上遊戲與各式數位平台所交織的網路世界之中,面臨著資料被過度蒐集、隱私遭侵犯、乃至接觸有害內容等種種風險。原有的法律,顯然已無法涵蓋這群同樣脆弱、卻被排除在保護傘之外的青少年。此次修法把保護年齡上調至 17 歲以下,正是要填補這道長期存在的法律缺口。
從教育與青少年保護的角度看,這項立法具有重要的意義。青少年正處於身心發展的關鍵階段,對於數位風險的辨識與自我保護能力,往往尚未成熟,卻又是網路使用最頻繁、最深入的一群。強化對他們線上隱私的法律保障,等於為這個脆弱的群體,築起一道更堅實的防護牆。這也反映出一個日益清晰的社會共識:在數位時代,保護未成年人免於網路的傷害,已不能單靠家長與學校的努力,更需要國家透過立法,對平台業者課以明確的責任。
然而,批評者所指出的「缺少關鍵執法措施」,也點出了這類立法常見的隱憂。一部法律的效力,不僅取決於它訂立了多高的標準,更取決於它是否具備足以確保這些標準被落實的執法牙齒。若一項立意良善的隱私保護法,缺乏有力的執法與罰則機制,便可能淪為「看得到、吃不到」的宣示性條文,難以真正約束那些握有龐大資料、追逐商業利益的科技平台。因此,這項法案能否真正保護到青少年,關鍵還在於後續能否補強其執法的力度。
這起立法也呼應了全球對「兒少數位安全」的高度重視。從歐盟到各國,如何在數位時代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、規範科技平台對青少年資料的蒐集與運用,已成為各國立法者共同面對的課題。美國此次的修法,是這股全球趨勢中的重要一步。
業界分析人士指出,強化青少年的數位隱私保護,是數位時代不可迴避的立法方向,但立法的成敗,關鍵在於執法機制是否到位。對同樣關注兒少數位安全的台灣而言,這起美國立法提供了值得參考的借鏡:如何在擴大保護範圍的同時,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執法與課責機制,讓法律的保護不致淪為空談,是守護青少年數位權益的關鍵所在。